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意见》(县委办[2015]57号)、《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5]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乡镇(街道)、村三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三条 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再流转交易,应当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
本县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一年之内的流转或再流转外,鼓励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的剩余期限。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分级办理。连片面积10亩以下的,由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并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备案;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办理,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出租、入股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或再流转。
第二章 准 入 条 件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范围包括:
(一)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土地;
(三) 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代为流转的家庭承包土地;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流转经营权交易,须经社员(股东)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农户委托流转的应合同规范,手续齐全;
(四)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须体现其真实意愿;
(五)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受让方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六)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社员(股东)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三章 交 易 程 序
第十条 出让方按第五条规定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须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
(3)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出让方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组织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4)需要评估的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受理的流转交易申请,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初审,登记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让方与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受理的流转交易申请,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审查,审查通过的,出让方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受理的流转交易申请,由村两委负责审查,审查通过的,出让方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县、乡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出让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资料;
(三)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结合出让方的意见,可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合同。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行 为 规 范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和《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