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集体物业收益,保障农民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县委办[2012]81号)和《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意见》(县委办[2015]57号)、《龙游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龙农三资办[2015]3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出让方)将其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物业(包括厂房、仓库、店铺、办公楼、市场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在依法核实相关信息、做好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进行使用权(以下统称标的物)有偿出租、出让、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以下统称受让方)使用或经营,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受让方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实行转包、转让的,应当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
第四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实行分级办理。交易标的额在3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交易,并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备案后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办公场所内进行;交易标的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并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交易标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交易,必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履行有关内部民主决策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的审核,接受属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可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该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
第九条 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召请具有交易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方式。
第十条 竞价是指出让方发布竞价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集体物业使用权的交易条件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竞价价格,以竞价期限截止时的交易价格确定受让人的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是指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交易的方式。
第三章 交易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申请交易应当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的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必须权属清晰、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登记、没有争议、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其他有权机关限制权利。涉及抵(质)押的,应当经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后才能申请交易。
第十四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产、资源形成的物业,须符合该使用权取得时关于出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标的物的交易遵循分级办理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应当自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其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产权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二)审核受理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的,要求出让方补齐资料。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保留申请书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三)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出让方提供的《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出让方也应同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信息。 信息发布期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未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同意,出让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书面提出申请,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完成对受让意向人相关资料审核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交易设定条件或出让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积极促成交易。 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使用方的,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社员(股东)享有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依照本细则参与交易。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出让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后另行组织交易。
(五)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交易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应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交易结果,出让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交易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服务机构现场进行合同签订,并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若在《交易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七)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物业使用权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对未能成功竞得的受让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争议处理按《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料提交
第十九条 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2.集体民主决策结果证明材料;3.相关批准文件);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出让方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四)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五)委托交易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属于出让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标的物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委托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七)按照信息发布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采用的《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交易确认书》、《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标准样式和规范内容由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负责制订,报龙游县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等的承包,可参照本细则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游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