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21〕55 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龙游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 3 月 2 日修正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龙游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国资办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五)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企业是各类资产管理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负责对下属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企业产权无偿划转、资产出租、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各个环节和行为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管理范围
1.县国资办、企业转让其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2.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二)审批权限
1.企业产权转让
(1)账面价值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进行,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办备案;
(2)账面价值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县国资办审批。
(4)因企业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2.企业资产转让
(1)账面原值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资产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进行,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办备案;
(2)账面原值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资产转让,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3.协议转让项目需经县政府审批(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除外)。
上述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32 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2005〕239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出租。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出租方案。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当制定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土地、大宗经营性资产出租,需由县政府牵头,经国资、资规等部门论证后确定出租方案。
(二)内部决策。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做出书面决议并批复。
(三)出租方式。企业出租资产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用公开招租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协议租赁或企业自行公开招租。
1.企业资产出租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应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的项目、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除外。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列入政府搬盘计划,政府拟近期拆 迁的资产租赁;
(2)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3)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资产租赁;
(4)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协议租赁事项。
3.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可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对外公开招租。
(四)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租期确需超过五年的,如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由出租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五)流标处理。流标重新招租的资产,可按原底价下浮10%以内重新确定招租底价;经两次及以上公开招租仍流标而采取协议出租的资产,出租价格不得低于最后一次流标招租底价。
(六)出租合同。资产出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企业资产出租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企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城区业态功能管理等规定。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等。企业资产处置应当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国家、省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违法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印发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非县国资办直接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国有企业、未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有企业,自行制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龙游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表
2.龙游县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