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4〕1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龙游县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龙游县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各国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管理职责。各公司的资产由其自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动产,由其自行管理,不动产(土地和房产等)统一由县国资委集中管理;特殊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等)资产由县国资委委托职能部门管理。
第四条 资产出租
(一)出租主体。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出租(九家子公司除外,但出租方案必须报县国资委审批)。土地、大宗经营性资产出租由县国资委会同县规划、国土部门论证后,确定出租方案;一般经营性资产出租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功能布局和城市业态,确定出租方案。
(二)出租方式。经营性资产出租方式包括公开招租和协议出租。
公开招租。经营性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
协议出租。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由县国资委牵头,会同县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集体讨论后,可采取协议出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同路段平均市场价格。
特殊性质的资产指:列入政府搬盘计划的;政府拟近期拆迁的;经二次公开招租仍流标的;国有单位租用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定价方式。土地、大宗资产出租由县府办、监察局、国资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组成定价小组,确定租金底价;一般经营性资产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定价小组,根据周边市场行情集体讨论,确定租金底价。流标的经营性资产,按原底价下浮20%以内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四)出租期限。经营性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临时出租资产签订“6+x”个月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五)出租合同。《龙游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由县国资委统一制定,报县法制办备案。
(六)租金收缴。先付后用,可分年支付租金。各承租户于每年租赁到期前一个月内自行将下一年度租金交至指定专户。逾期不交的,将该承租户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县国有资产租赁竞标活动。
(七)资产维修。资产租金收益上缴专户的,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大修,费用从租金收益中列支;租金收益返还的,由单位负责大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门、窗老损,下水道疏堵,屋面漏水等日常维修由承租户负责修缮和维护。
第五条 退出经营。需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县国资委复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不动产调剂。县国资委对低效运转、闲置的不动产进行统一调剂,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使用单位提出资产调剂申请,填写《龙游县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规划、编办、国资委等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国资委与使用单位签订国有房产使用责任书,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资产投资(担保)及抵押、质押。 各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及抵押、质押,由公司提出申请,将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及抵押物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送县国资委审核、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凭县政府批准件,县住建局和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办理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手续。投资、担保协议,借款合同及其他资料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动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填写《龙游县国有动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其他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资产处置单位凭审批表,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第九条 不动产处置主体。集中管理房产由县国资委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公司不动产由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条 不动产处置计划。国有房产年度处置计划由县国资委编制;国有土地年度处置计划由县国土部门编制;各公司的国有土地、房产处置计划由各公司编制。各单位将不动产年度处置计划于当年1月15日前报县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不动产处置方案。每年年初县国资委会同县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处置计划汇总表共同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括:拟处置不动产的处置时间、处置面积、预计处置收入、处置方式及资产性质、用途等。
第十二条 不动产处置审批。房产公开转让由处置主体填写《龙游县国有不动产处置审批表》(附件3);土地开发由处置主体提交处置方案,县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具体处置条件、要求,提交县政府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不动产处置方式。土地、房产和其他大型设备进行出售、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拍卖费用从拍卖所得中列支。出售、转让、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资产,应经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县国资委核准,评估价作为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流标处理。公开拍卖未成交的资产,经县国资委批准,可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会最高报价。对未达到保留价的,作流标处理;达到保留价的,以最高报价人为竞得人。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或挂牌仍流标的资产,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公开拍卖或挂牌时有人报价的,协议转让价不得低于最高报价;无人报价的,可按第二次拍卖或挂牌的保留价下浮10%以内重新确定转让底价,由处置主体与受让方进行协商,协商过程由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资产划拨。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龙游县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审批表》(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动产进行清查,并造册登记,动产分配方案报县国资委审核后,方可办理资产移接交手续。公司的不动产分配方案经县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管理。资产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经营性资产出租收益,全额缴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定专户。
(二)土地和房产转让收益,全额缴入指定专户,专户资金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三)其他资产处置收益作为各单位重新购置各类资产的专项资金。
单位需使用租金收益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国有资产抵押;不得私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不得更改、续签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取租金、收回出租资产;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龙游县国有房产调剂使用审批表(见PDF文档)
2.龙游县国有动产处置审批表(见PDF文档)
3.龙游县国有不动产处置审批表(见PDF文档)
4.龙游县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使用审批表(见PDF文档)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