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遏制证书挂靠、人证分离、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等失信乱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龙政发[2008]70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国资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包括 EPC、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影像考勤管理主体责任方,应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建设项目影像考勤系统,代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影像考勤,负责影像考勤信息的采集录入及人员变更备案核查、考勤情况核查汇总等,实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数据。
第五条 影像考勤系统是采用互联网、GPS、生物特征(人脸)影像识别等技术,实现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
第六条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配置影像考勤终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考勤范围为在我县承建施工单项中标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考勤对象为列入考勤范围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其中:
(一)施工单项中标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 万人民币(不含1000 万元)的项目考勤对象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员,监理单位监理员;
(二)施工单项中标价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 万元)的项目考勤对象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以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文件对考勤对象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考勤对象应是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管理人员且是该企业在职项目管理人员。通过网上大厅比选产生的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影像考勤。
(一)配置影像考勤终端
中标结果发布之后,施工、监理单位需配置影像识别考勤设备,考勤设备应采用统一数据制式型号产品,以确保统一监管和数据同步传输。
(二)影像识别信息的采集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15天内统一安排考勤人员来县监管办督查科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并领取中标通知书及影像考勤须知。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
项目监理单位通过比选产生的考勤对象可与项目施工单位一同办理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共用影像识别考勤设备。
(三)影像考勤设置地点
影像识别考勤设备应放置在工程项目部。设备采用GPS 定位,设有电子围栏,移动考勤设备会造成系统报警,系统后台显示为无效考勤,不归位天数按缺勤计算。
(四)影像考勤时间规定
1.影像考勤起始时间:从开工令(报告)签发后第四日开始考勤。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开工令(报告)和合同一起报送县监管办,开工令(报告)上必须注明开工时间。
施工、监理单位如果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内既未将开工令(报告)报送县监管办,也未出具建设单位的延期开工证明。系统后台将自动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日开始记录考勤。
对没有开工令(报告)的项目,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了开工日期证明的,以证明上的开工日期开始考勤,如经县监管办核实项目在证明上的开工日期之前已开工的,则按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一个月后的第一日开始记录考勤。
2.影像考勤终止时间:施工、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签发的完工报告(证明)报县监管办申请考勤结束。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时间段:每日考勤时间从5 点至20 点,考勤次数不得少于3 次,每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 小时。
长度超过5公里的市政道路、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因项目的特殊性一天3次考勤不切合实际的情况,施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申请一天3次改为早晚2次考勤(早晚两次间隔6小时以上)。
(五)考勤数据统计
每月1 号为上月考勤数据统计日,县监管办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将每月考勤结果通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率及出勤天数的确定详见附件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对出勤率或出勤天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影像考勤终止后,县监管办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整个工期考勤结果。
凡依据本办法应实行影像考勤的项目均应以县监管办出具的考勤结果为准,其他方式考勤的统计结果无效。
第四章 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填报《龙游县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从业人员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二),并在相关人员承担岗位工作前将变更的相关资料及变更人员的相关证件提交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办备案。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变更人员社保关系必须属于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考勤对象因本人身体疾病、培训、考核、会议、年休假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请假并在数据统计日之前将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监管办,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予受理。请假规定见附件四。
考勤对象请假时限规定为单次请假在15 天以内,一年内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30 天。超过上述规定的,视为该考勤人员无法按规定履职,要求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变更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在建项目因故暂停施工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暂停施工之日起向县监管办电话报备,并于报备之日起5 日内向县监管办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证明、暂停施工时间及原因、拟复工时间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和维护考勤终端设备,安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所有考勤对象共用,并指定信息管理员专人负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应保证考勤终端设备的完好性,如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的,应当天向县监管办报备,并及时修复、更换。非技术、程序故障且当天未及时向县监管办报备造成考勤信息录入延误、失败或者数据丢失的,视为缺勤。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视为个人或全体缺勤:
(一)考勤时间在5 点至20 点之外的,或当日考勤次数少于三次的,或每次考勤时间间隔小于3 小时的;
(二)因考勤对象操作不当,系统确认考勤无效的;
(三)擅自移动考勤设备,超出电子围栏的;
(四)考勤设备出现停电、故障、损坏,未当天向县监管办电话报备的;
(五)考勤对象请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在建项目因故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未在中止施工之日起向县监管办电话报备的;在报备暂停施工后5 日内未向县监管办提交暂停考勤书面申请的;
(七)其他不符合考勤规定的。
第五章 处罚机制
第十六条 现场管理人员月度出勤率或出勤天数达不到本办法核定或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依据考勤情况,从项目工程款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因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不到位的违约金。每日缺勤违约金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项目经理、总监各 500 元人民币/日,其他人员各300 元人民币/日,计算。
第十七条 在影像识别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核实,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公告 6 个月。
第十八条 开工令(报告)至完工证明的时间段低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期 70%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后由县监管办通报建设单位项目整个工期考勤结果。开工令(报告)至完工证明的时间段低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工期 50%的,县监管办将核查该项目,并将核查结果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未完工的项目出具完工证明的我办将报县纪委监委和县督考办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故意压缩考勤时间缩短考勤期限达到项目总工期三分之一的,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对施工或监理单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公告 6个月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达不到核定出勤率的,根据不同的缺勤情形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
1.开工令(报告)签发后一个月内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所有现场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来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履行考勤义务的,由县监管办下发告知书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给予施工或监理单位一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县监管办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整改的,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或监理单位停工停业整顿并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公告12个月。
2. 施工项目部班子或项目监理部班子所有人员出现一个月出勤率为零的,由县监管办下发告知书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给予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一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县监管办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整改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公告12个月。
3. 施工项目部班子或项目监理部班子所有人员出现一个月出勤率均达不到核定出勤率50%的,由县监管办下发告知书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给予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一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县监管办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整改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公告9个月。
4. 项目经理或总监出现一个月出勤率达不到核定出勤率50%的,其他现场管理人员考勤基本到位的,由县监管办下发告知书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给予施工或监理单位一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县监管办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整改的,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公告6个月。
5. 项目经理或总监考勤基本到位,但其他施工项目部班子人员或项目监理部班子人员出现一个月出勤率均不足50%的,由县监管办下发告知书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给予施工或监理单位一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仍未整改的,由县监管办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及时整改的,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记录不良行为公告3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职,提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水平,在实施影像考勤的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或总监考勤虽然到位,但对施工现场情况不熟悉等明显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对施工或监理单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公告 3个月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下列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视同履职不到位:
(一)项目经理或总监对项目施工班子人员、监理人员不熟悉的;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概况、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安排、合同履约、项目进度、履约保证金缴纳、项目变更、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质量安全事故通报及整改、违约违规处罚等项目基本情况不清楚的;
(三)项目总监对项目概况、监理合同的重要内容、项目合同工期、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项目主要分部工程验收等项目重要情况不清楚的;
(四)项目经理、总监未组织、参加相关会议,在工程资料中未履行签字义务或由他人代为签字的;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影像考勤的申诉。县监管办每月上旬对上个月项目的影像考勤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将考勤情况通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对考勤情况有异议的,应在通报送达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不予受理。项目完工后,县监管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个项目工期的考勤情况通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对考勤情况有异议的,应在通报送达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影像考勤扣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将扣款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监管办反馈。每年年终县监管办对各政府投资项目因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不到位的违约金扣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不到位的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在项目工程款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的,由县监管办报县纪委监委和县督考办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以下行为,经核实,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和县督考办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建设单位、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识别信息录入(或变更录入)、延期开工及请假等事项中配合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无故拒不出具开工令(报告)的;
(三)项目完工后对考勤不到位的项目考勤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通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
(四)考勤管理中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失误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2023年8月2日起,新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从开始执行。原《龙游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龙监管办[2021]13号)停止执行,正在执行龙监管办[2021]13号文件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