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监管办、交易中心,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劳务报酬的支付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作出如下规定:
一、报酬支付主体
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一般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二、评标报酬构成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评标原因需要住宿的,由专家自行安排,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内实报实销。
三、评审时间计算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且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专家的实际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个人原因迟到和补抽的按实际签到时间起算),至评标报告完成时间止。
1.评标时间2个小时之内按每人400元支付,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2.评标时间超出2小时且在8小时之内的按每小时150元支付。
3.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每小时100元支付。
4.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5.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衢州区域(含县市区)回避的专家,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无其他相关费用。
6.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7.因评标时间过长评审专家需要休息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暂停评标,由交易中心提供休息场所,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长。
四、交通费支付
交通费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客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至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包干发放,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或 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内的,每人按 50元标准执行。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 100元区间标准执行。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 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五、在途补助
在途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
1.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主城区内的,按 1天计。
2.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 1.5天计。
3.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 2天计。
六、其它事宜
1.衢州市主城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
2.远程异地评标按评标所在地标准发放。
3.本通知适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4.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施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